匿名
未登录
登录
医学百科
搜索
查看“中药法规/复审”的源代码
来自医学百科
名字空间
页面
更多
更多
语言
页面选项
Read
查看源代码
历史
←
中药法规/复审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所请求的操作仅限于该用户组的用户使用: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Hierarchy header}}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Hierarchy footer}} {{中药法规图书专题}}
该页面使用的模板:
模板:Hierarchy footer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Hierarchy header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中药法规图书专题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至
中药法规/复审
。
导航
导航
症状百科
疾病百科
药品百科
中医百科
中药百科
人体穴位图
全国医院列表
功能菜单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Wiki工具
Wiki工具
特殊页面
页面工具
页面工具
用户页面工具
更多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页面信息
页面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