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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性皮肤灼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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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小图片|bka5r.jpg|}}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2.1 根据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疱]]、[[焦痂]],即可诊断为该化学物灼伤。 2.2 某些化学物如黄磷、酚、热的[[氯化钡]]、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还可经皮肤、粘膜吸收,合并该化学物中毒。 3 诊断及分级标准 3.1 轻度灼伤 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灼伤。 3.2 中度灼伤 总面积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伤。 3.3 重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 a)总面积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伤; b)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 c)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灼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容、[[残疾]]者。 3.4 特重灼伤 总面积超过50%或Ⅲ度灼伤超过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道损伤。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4.1.1 迅速移离现场,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冲洗时间一般要求20~30min。碱性物质灼伤后冲洗时间应延长。应特别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头面、手、[[会阴]]的冲洗。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处理后,必要时可进行合理中和治疗。 4.1.2 [[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疱,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切(削)[[痂]]植皮或延迟植皮。 4.1.3 化学灼伤与[[热烧伤]]的常规处理相同。 4.1.4 同时有眼、呼吸道损伤或化学物中毒时请专科诊治。 4.2 其他处理 4.2.1 功能部位的灼伤,造成[[五官]]、[[运动系统]]或脏器严重功能障碍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4.2.2 非功能部位的灼伤,治愈后无后遗症,可回原岗位工作。 [[分类:皮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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