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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化学损伤/放射卫生防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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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一、放射防护的任务''' 放射防护的任务是:既要积极进行有益于人类的伴有[[电离辐射]]的实践活动,促进核能利用及其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又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缩小电离辐射对人类的危害。放射防护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而研究和制定放射防护标准是极其重要的内容。 '''二、放射防护的目的''' 放射防护的目的是: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被认为可以接受水平。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和安全。 (一)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 确定性效应是一种具有剂量[[阈值]]的效应,从理论上讲,只要将受照射剂量控制在阈值以下,就不会发生确定性效应。因此,必须确保人员在其一生中或全部工龄期间,任何一个组织,器官所受到的电离辐射的累积[[当量]]剂量,均应低于发生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 各类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可以根据所积累的放射[[生物学]]资料来确定。对于肺、肝、肾、[[小肠]]、骨、[[皮肤]]等大多数器官的慢性长期照射,其阈值剂量均在20~30Gy以上。而对电离辐射敏感性腺、[[骨髓]]和眼[[晶状体]]的阈值剂量很低,1984年ICRP给出了它们的剂量阈值(表10-1)。 表10-1 某些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Sv) {| class="wikitable" |- | | 组织与效应 | | 单次照射 | | 多次照射的累积当量剂量 |- | | [[睾丸]] | | | | |- | | [[精子减少]] | | 0.15 | | NA |- | | 永久性[[不育]] | | 3.5~6.0 | | NA |- | | [[卵巢]]永久性不育 | | 2.5~6.0 | | 6.0 |- | | 眼晶状体 | | | | |- | | 混浊 | | 0.5~2.0 | | 5.0 |- | | [[视力]]障碍 | | 5.0 | | >8.0 |- | | 骨髓 | | | | |- | | [[血细胞]]暂时减少 | | 0.5 | | NA |- | | 致死性再生不良 | | 1.5 | | NA |} 注:NA表示不适用,因[[阈剂量]]取决于剂量率而非总剂量 1.什么是可以接受的水平:众所周知,人类在生活、工作和改造环境的一切活动中,都伴有一定几率的危险性,例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各种[[疾病]]等。[[辐射]]随机性效应带来的危险,只要不超过其他被公认为安全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或者不超过日常生活中正常可能承担的危险,这样就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2.危险度在放射防护标准中的应用:要进行危险程度的比较,ICRP的第26号出版物在考虑随机性效应的防护标准时,采用发危险度(risk)的概念。 对于辐射危害来说,危险度是指单位当量剂量引起某种随机性效应的发生几率。如要估计某器官致死性[[癌症]]的危险度,就要统计受照群体的人数的剂量,发现受照群体中患致死性癌症的人数,超过相似情况下对照群体患致死性癌症的预期数,可视为是由辐射诱发的,由此估计出单位当量剂量致癌的危险度。例如,一个100万人的群体,每个人的[[红骨髓]]受到1Sv的照射,若受照人群中红骨髓诱发致死性[[白血病]]的人数比对照人群多2000人,则危险度为2000/1000000×1,即记作20×10<sup>-4</sup>.Sv。 职业放射工作者实际受到的照射是很不一致的,在进行危险度评论时,需要将各种类型照射的危害相加一起,进行总的评论。为此,ICRP第26号出版物给出了人体各组织器官有关的系数(表10-2)。 表10-2 人体各组织和器官的权重因子和危险度 {| class="wikitable" |- | | 组织和器官 | | 效应 | | 权重因子(W<sub>T</sub>) | | 危险度(10<sup>-4</sup>.Sv<sup>-1</sup>) |- | | [[性腺]] | | 严重的遗传性疾患(最初二代) | | 0.25 | | 40 |- | | [[乳腺]] | | 因癌致死 | | 0.15 | | 25 |- | | 红骨髓 | | 因白血病致死 | | 0.12 | | 20 |- | | 肺 | | 因癌致死 | | 0.12 | | 20 |- | | [[甲状腺]] | | 因癌致死 | | 0.03 | | 5 |- | | 骨表面 | | 因癌致死 | | 0.03 | | 5 |- | | 其它 | | 因癌致死 | | 0.30 | | 50 |- | | 全身 | | | | 1.00 | | 165 |} 权重因子(weighting factor,W<sub>T</sub>)是用来表示各组织器官的相对危险度。全身均匀照射的总危险度为165×10<sup>-4</sup>.Sv<sup>-1</sup>。则各组织器官的权重因子(W<sub>T</sub>)为: {{图片|glwd7ef6.jpg| }} 例如:乳腺的W<sub>T</sub>=25/165=0.15 为了防护目的,权重因子(W<sub>T</sub>)适用于一切人群,不论性别和年龄。 标准规定,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当量剂量限值(H<sub>全限</sub>),不超过50mSv,即H<sub>全限</sub>≤50mSv。 标准规定,在全身受到非均匀照射时,受到危险的各组织或器官的当量剂量(H<sub>T</sub>),与相应的权重因子(W<sub>T</sub>)乘积的总和,即有效剂量(effective dose,H<sub>E</sub>),不应超过H<sub>全限</sub>,其公式: ∑<sub>T</sub>W<sub>T</sub>H<sub>T</sub>=H<sub>E</sub>≤ H<sub>全限</sub> 任何照射在符合上述不等式条件下,所发生的随机性效应的几率,可视为达到了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国际上公认的比较安全的工业,其危险度为10<sup>-4</sup>。放射防护标准所推荐的基本剂量限值,相当于其它职业危险度为5×10<sup>-4</sup>。据调查,放射工作人员的平均受照射剂量保持在剂量限值的1/10以下,相当于其它职业危险度5×10-5,则放射职业的安全性就优于其它安全职业。 三、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为了实现放射防护的目的,ICRP提出了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justification of radiological practice):任何伴有电离辐射的实践,所获得的利益,包括经济的以及各种有形、无形的社会、军事及其它效益,必须大于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基本生产代价、辐射防护代价以及辐射所致损害的代价等,这种实践才是正当的,被认为是可以进行的。如果不能获得超过付出代价的纯利益,则不应进行这这种实践。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optimisation of radiological protection):任何电离辐射的实践,应当避免不必要的照射。任何必要的照射,在考虑了经济、技术和社会等因素的基础上,应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最低水平(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ALARA),所以最优化原则也称为ALARA原则。在谋求最优化时,应以最小的防护代价,获取最佳的防护效果,不能追求无限地降低剂量。 3.个人剂量和危险度限制(individual dose and riskslimits):所有实践带来的个人受照剂量必须低于当量剂量限值。在潜在照射情况下,应低于危险度控制值。上述三项基本原则是不可分割的放射防护体系。其中最优化原则又是最基本的原则,目的在于确保个人所受的当量剂量不超过标准所规定的相应限值。 {{Hierarchy footer}} {{核武器与化学武器损伤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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