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未登录
登录
医学百科
搜索
查看“法医学”的源代码
来自医学百科
名字空间
页面
讨论
更多
更多
语言
页面选项
Read
查看源代码
历史
←
法医学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所请求的操作仅限于该用户组的用户使用: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中国古代的法医学史== 宋代的宋慈编撰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也是宋代法学成就之一。 考查历史,中国是应用法医学解决诉讼问题最早的国家。 远在公元前一千左右,西欧社会处于蒙昧时代,我国就已应用检验方法了。国外有位中国科学史的权威李约瑟(曾著有权威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谈到他的一项研究计划中国的法医学历史时说:“法医的历史非常有趣。”“在中国,这题目的第一本书是在1247年(南宋)写的。但是,法医的历史还可上溯到更早。纪元前217年(秦)有一位法官,他的墓中藏有如何辨别谋杀与自杀,以及诸如此类的指示。”(见《参考消息》1987年8月20日版)。战国末期吕不韦任秦相期间(公元前249-237年)使其门客编的《吕氏春秋.十二月纪》,其中月令篇(记载十二月政令的)写有每年孟秋之月(七月)“命里瞻伤、察创、视析、审判、决狱讼,必端平。”到了秦代(公元前221—206年)法医工作有了发展。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城关睡虎地秦墓出土了一千一百片秦代竹简。竹简上记载了秦代的部分法律,其中有《田律》、《效律》、《置史律》、《治狱》等律令。从竹简之一的《封诊式》中可以看出,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代我国的刑侦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就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封诊式》是秦代官方规定的办理案件的方法和程式,其二十五篇文章,除了有关审理、审讯的一般性的规定外,还汇集了诸如凶杀、盗窃、逃亡等类型的刑事案件,从中反映了秦代破案人员的设置情况、现场勘查工作、刑事技术工作和审讯工作的状况。 《封诊式》中有关法医学的内容,包括现场、痕迹、活体和尸体几方面: 一、现场方面:当时称现场勘查为“诊”,由县令派出的“令史”和“牢隶臣”实施。文中规定,要详细了解案情、记载尸体场所、尸体位置、尸体与环境的关系、血迹、工具痕迹、有关物证。可见今天所采用的勘查方法,早在秦代就已初步形成了。 二、在痕迹检验方面:反映了当时已有了相当高的水平。如《盗穴》篇中关于现场鞋印的记载表明,当时已把鞋印用于案件分析、刻画罪犯特征和物证鉴定。文中指出,要注意在出入口、来去道路上寻找和发现鞋印,还提出了要研究鞋印的长度、宽度(把宽度分成三个部分测量)、各部花纹的磨损、新旧程度等本身特征。显而易见,这些都包含了科学鉴定的成分。 三、在活体检验方面,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损伤,规定了对行凶人处以不同种类的刑罚,还举了两个案例,一个是外伤引起流产的病人,一个是麻风病人,记载了对[[胎儿]]的检验方法及对病人的诊断方法,说明应由“隶妾”对流产活体检验。 四、在尸体检验方面,详细记载了二个案例,一个是他杀,一个是缢死。对他杀案,文中描述了损伤的性状、衣服破损与肉体损伤的关系,以及凶器推断。对缢死案例,记载了绳索的性状、系颈的方式和悬挂的情况,提出缢死者有舌伸出、大小便漏出、解索时有叹息声等征象。 所有这些都说明,<b>在战国末期及秦代</b>,法律上审理杀人和伤害案,已经应用了法医学检验,而且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b>从《秦简》</b>中我们还可见,当时的刑事检验工作已经同一般的行政系统分开。秦的县级政权是行政、治安、司法合一,县令之下有丞尉,此下设有狱吏协助治理狱案,狱吏之下又有令史,令史之下又设有牢隶臣。牢隶臣在现场勘查中承办令史交办的具体事务,每一现场勘验完毕以后,令史要把勘验经过和情况向上级写出报告。“令史”和“牢隶臣”就是当时专职检验人员。对于“令史”和“牢隶臣”解决不了的问题,官方则指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检验。例如,对麻疯病人,要请医生检验,对于妇女是否流产,要找曾生过几个孩子的隶妾检验。他们检验以后,都要提出鉴定性的意见。 显然,有无专职刑事检验人员,便成为回答我国历史上有无刑事检验制度的关键。《秦简》的发现,对这个问题就有了明确的答复,证明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刑事检验制度的国家。 在东汉,班固所著《汉书.薛宣传》中记载到,无理殴人致伤,皮肤青黑无[[瘢痕]]者,与殴人成创有瘢痕者,所犯的罪是一样的。班固又在《汉书.刑法志》中称,凡是不识、过失和[[遗忘]]者,可以减刑,老幼者及愚蠢者可以免刑。汉代蔡邕在《礼记》书中记载:“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对伤而未死的,“当以伤创折断、大小正其罪之轻重。”用现代的观点看,是对各种损伤进行分类和定义。“伤、创、折、断”反映了损伤程度,而《吕氏春秋.月令篇》中的“瞻、察、视、审”是以肉眼检查的方法。对照现代法医学中关于损伤的分类和程度问题,蔡邕的观点与现代的观点是非常接近的。如“创口”、“骨折”、“肢体断离破碎”等。 <b>在三国年代</b>,吴普(传说是[[华佗]]的学生)和张举曾分别利用法医学知识和动物实验的方法来帮助审理案件。据《疑狱集》记载:张举,吴国人,任句章县令。有妻杀其夫后,放火烧舍,诈称夫死于火。众人不信,向举告发。举讯问妻,拒不承认。乃取猪二只,一只杀死,一只活着,于是和柴烧之。经观察,死猪口中无灰,而活猪口中有灰。再看其丈夫,口中果然无灰,可见其丈夫是死后被烧。由此再审其妻,其妻供认不违。 另外,《吴国志》中记载,孙权的长子孙登有一次外出游览时,有弹丸飞过,孙登就令随从探索,发现有一持弓佩丸的人,都以为是这个人行刺。但这人不服,随从请孙登拷打这人,但孙登未这么做,而是用该人的弹丸与飞来的弹丸比对,发现不是同类,就把那人放了。 唐宋的检验制度,是中世纪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检验制度。当时,欧洲还处于宗教统治的年代,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建立我国这样系统严密的检验制度,它是我国古代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唐代,每个州县都设立医学博士二人,除了担任当地的医务工作外,还参与法医学检验。 <b>五代后</b>晋高祖时(936-946年),和凝与其子合编了最早的一本带有法医学性质的书《疑狱集》,书中所载的都是从战国、秦汉乃至后晋的平反冤狱、揭露奸凶之类疑难奇案,以及审理案件的人如何充分应用智慧分析研究、迅速狱讼的公平合理之事。据《四库全书》总目录卷一百对该书加按语说:“疑狱集中所记皆平反冤狱、抉摘奸匿之事。俾览者触类旁通,以资启发。虽人情万变,事势靡恒,不可限以成法而推寻故迹,举一翻三,师其意而通之,于治狱实有裨益。” <b>到宋</b>(960-1279年)郑克以《疑狱集》为底本,又增加了案例,填补缺陷,并对案情加以分类,著成《折狱龟鉴》8卷,其中不少是法医学方面的问题。如:李南公任长沙县知事时,有人互相殴打,甲强乙弱,各有青红伤痕。南公用手捏之,曰,乙是真伤而甲是伪伤。经讯问,果然如此。原来,南方有[[榉]]树,用树叶敷在皮肤上,用火烫之,就象棍伤,水洗不去。但真正打伤的,由于血聚而[[肿胀]],而伪伤的,却不肿胀。 南宋浙西提刑郑兴裔鉴于当时检验制度不健全,承检的官员怕苦怕脏、敷衍塞责等弊病,始创了《检验格目》,规定要详细记载检验时间、伤痕数目、是否致命,并要一式三分,一分报送所属州县,一分交被害人家属,一分存本机关。江西提刑徐以道通过朝廷把湖南、广西当时刊用的《检验正背人形图》随同《检验格目》发给检验人员使用,以堵塞漏洞,规定在检验到伤痕的地方,依样用朱红书画,令被告共同观看所画图片,如无意见,就画押签字。这样可使官僚难以作弊,一般群众也可看懂。这种记录方式,在宋宁宗嘉泰四年(1024年)诏颁准行。后来,我国沿用的检验书中的尸图、尸格虽历经增改,但直到解放以前当时司法部颁行的检验书所附的尸图,还与此传统格式差不多。 宋代法医学的杰出成就,就是诞生了全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这是一部足以囊括既有成就用以指导检验工作的法医学专著。 <b>元代的法医学</b> (一)检验 1、元初的检验规定 元代的检验法令最早见于元世诅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其中提到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一系列的规定: (1)检验官:检尸委派本处管民长官,若长官有事,委其余正宫检视。(2)赴检:受命后立即带领典史、司吏、信实惯熟仵作行人,不论远近前往停尸处。召集尸亲、邻佑、主首人等进行检验。(3)检验:检验官躬亲监视仵作行人当众一一仔细查验应有伤损,定执要害致命因依。(4)具结:仵作行人出具并无漏落不实甘结;检验官吏保明检验是实,报告本处官司。(5)覆检:覆检官吏、仵作行人,应回避初检人员,依上检验,并具探结。 2、检尸法式 。 检尸法式又称尸帐,是元代检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颁发于大德八年(1304)(《元典章.刑部卷五》)。这个文件的主要优点在于将宋代的验尸格目、验状、检验正背人形图等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如宋代验状包括[[四缝]]尸首,检尸法式则只有仰合两面。不论与宋代的验尸文件还是与清代的尸格、尸图比,它都是简洁、扼要并具有代表性的记载外表检验结果与结论的检尸文件,其法律效用与今日的鉴定书相当。 检尸法式的影响相当深远,在中国应用到清代初年,在朝鲜到二十世纪初仍在应用(《三木荣.中外医事新报》1929:506) 3、大德检验法令 在大德八年颁发的检验法令中,以河南行省、江西、福建道为例,指出检验中存在的各种违法现象,由“亲民之官,不以人命为重,往往推延,致令尸变”至“装捏尸状,移易轻重,情弊多端。”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一是颁发“检尸法式”,一是制定一系列检验法令。 <b>清代 </b> 康熙13年(1674年),刑部郎中高邮王明德,根据他平时所见,以及其先人文通公任司李县令时所亲试的一些有关检验之事,著成《洗冤录补》若干条及[[急救]]各法。但《四库全书》对此书作了这样的按语:“杂记异闻,旁及鬼神医药之事,尤近小说家言。”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的法医学历史悠久,成就显著,古代的法医学解决了一系列法医学难题。先秦时期是我国法医学的萌芽时期,唐宋时期是我国法医学的形成时期,这两时期的法医学都有较大的发展。尤其是宋慈的《洗冤集录》,对各国法医学的发展起到较大的作用。 [[分类:法医]][[分类:法医学]] {{导航板-医学分支}} [[分类:医学分支]]
返回至
法医学
。
导航
导航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Wiki工具
Wiki工具
特殊页面
页面工具
页面工具
用户页面工具
更多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页面信息
页面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