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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官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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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病机制== 神经症是一组非[[器质性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因各种躯体或精神不适感,或强烈的内心冲突,或不愉快的情感体验而苦恼。神经症一词最初由W.卡伦于1769年提出,认为它是因[[功能障碍]]而造成的感觉、运动异常。19世纪末D.让内将神经症分为癔症和神经衰弱两大类。20世纪初S.弗洛伊德将神经症分为现实性神经症、精神神经症、[[混合神经]]症和边缘病例4大类。1968年再版的《美国[[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DSM-II)认为焦虑是神经症的重要特征。新版DSM-III-R(1987)则把各种神经症归类于情感性障碍、[[焦虑性障碍]]、人为性障碍、躯体性障碍和分离性障碍之中,不再强调使用"神经官能症"这个名称。《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1989)把神经症分为:神经衰弱、焦虑性神经症、强迫性神经症、恐怖性神经症、疑病性神经症、抑郁性神经症、癔症性神经症等。 其共同特点是: (1)常因不健全的个性与心理、[[社会因素]]共同作用而起病; (2)可表现为精神和躯体症状,但检查不能发现器质性病理形态变化; (3)除部分癔症病人外,一般意识清楚,病人与外界没有失去联系; (4)病人对疾病状态有自知力,要求治疗,人格一般没有障碍,也不会把自己病态的主观体验和想象的东西与外界现实相混淆,行为虽可有改变,但一般仍然可以保持在社会许可的范围之内。这组疾病可急可缓、症状多样,病理体验持续存在或反复出现。病后给工作、学习、生活、社交等方面常常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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