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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药品包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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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第五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Hierarchy foo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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