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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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活动中客观形成的医患双方以及与双方利益有密切关联的社会群体和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

“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有时称作“患者方面”)。

属性

医患双方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都有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本契约的法律效应和对涉及的相关内容的实施进行有效的配合。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医患法律关系本质上虽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又兼具行政法的色彩以及私法和公法的性质。医患之间的医疗关系,主要表现为契约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又表现为非契约性的特征。这种非契约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医患之间的强制医疗关系,包括医方的强制诊疗义务、患者的强制治疗义务、医疗争议的行政处理,以及医方的行政、刑事责任等很多带有国家干预的公法色彩的制度[1]

实质

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共同体”。因为“医”和“患”不仅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的共同目标,而且战胜病魔既要靠医生精湛的医术,又要靠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和积极配合。对抗疾病是医患双方的共同责任,只有医患双方共同配合,积极治疗,才能求得比较好的治疗效果。医患双方在抵御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都处于关键位置,患者康复的愿望要通过医方去实现,医方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加深对医学科学的理解和认识,提升诊疗技能。在疾病面前,医患双方是同盟军和统一战线,医患双方要相互鼓励,共同战胜疾病。

维护医患这对利益共同体的良好关系,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一则有趣的民间传说可作为注脚。唐朝药王孙思邈外出采药,遇一只母虎张口拦路,随从以为虎欲噬人而逃,孙思邈却看出虎有难言之疾。原来这母虎被一长骨卡住了喉咙,是来拦路求医。孙思邈为其将异物取出,虎欣然离去。数日后孙思邈在返程中途经此地,那虎偕虎崽恭候路旁向他致意。这个故事起码说明了两个道理:第一,即使是吃人的猛虎患病,医生也应本着仁义之心为它治疗,何况生了病的人呢;第二,即使是吃人的猛虎对于为它解除病痛的医生也怀有感恩之心,有礼貌地回应。从某种意义上说,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正是医患关系的最基本特点。

模型

技术性医患关系有三种基本模式。

1.主动与被动型: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2.引导与合作型: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

3.共同参与型: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关联背景

医患关系是关系的组成部分,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医患关系。随着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的责任意识、人们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以及医方对利益的追求等等诸多因素使得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明显上升,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正在严重冲击着医院这个曾被视为人道圣洁的场所。医疗纠纷频繁发生,且影响范围越来越大,不仅有损医护人员在患者心目中的形象,而且有损医疗秩序和质量,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切身利益,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一直是医务工作者和患者共同关心的敏感话题,引起了卫生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医疗纠纷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医疗问题,已经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2]

从2000年至今,医患纠纷事件频发。

2000年8月,武汉市第六医院,医务科一名人员遭患者硫酸毁容。

2001年2月,湖北省广水患者家属将送其回家的协和医院救护车和医务人员扣为人质,索要30万元赔偿。

2003年9月4日,四川成都市第二医院,怀孕护士惨遭干部病房患者家属殴打致流产,其丈夫也被殴打可能致残,千人签名要求严惩凶手。

2009年7月10日,湖南省辰溪县中医院,医闹百余人占领医院门诊大厅封锁打砸医院。

2010年6月23日凌晨,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金志春遭愤怒的患者家属李昌彦用匕首刺伤胸部,虽经全力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这一本可避免的事件还是让人感到扼腕惋惜。

2011年8月,东莞长安医院一位患者因为治疗效果不理想,用菜刀砍死了一名医生。据中国医学界人士专业交流网站“丁香园”不完全统计,仅2011年,全国就发生10起砍杀医务人员事件。

2012年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免疫科医生办公室里,一名男子突然冲入行凶,当场造成医务人员1死3伤。

2013年,袭医事件频发,医患关系紧张程度升级。

2013年8月6日西昌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被几名前来就诊的中年女子殴打。

2013年8月10日北京安贞医院一名女性患者穿刺伤口出现渗血,4名家属对护士处置过程不满,导致3名护士被殴打受伤。

2013年8月17日湖南省湘潭市中心医院连续发生医务人员被打事件。打人者系湘潭市政协机关聘用司机曾桥梁,其多次以“市长熟人”身份刁难医护人员。

2013年9月23日29岁的肖胜在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门诊部咨询后,在没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突然掏出携带的刀具砍伤3名护士后逃跑,其中一名护士已怀孕4个月。

2013年10月11日凌晨已有14周身孕的宝安人民医院护士白巍在巡查产科病房时,遭到一位家属的拳打脚踢,原因是认为其打扰了产妇及小孩休息。为保护腹中胎儿,白巍蜷缩起来并不停呼救,但最终还是被打得右耳鼓膜穿孔,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3年10月17日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西院一名患者因病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该患者的六七名家属不顾医护人员阻拦,闯进重症监护室进行打砸,并对在场医务人员拉扯打骂。

2013年10月20日在沈阳医学院附属奉天医院骨外一科医生办公室里,一位患者将一名医生连刺6刀。随后,该患者从医院8楼坠楼,当场身亡。

2013年10月21日上午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楼六楼重症监护室(ICU),一名危重病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情绪激动,与医生发生冲突,导致ICU主任熊旭明眼角膜打伤,鼻部撕裂伤,胸腔左侧第八根肋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肾挫伤伴血尿,出血,另有多名医护人员受伤。

2013年10月22日南宁120急救医生急救出诊,医生因人手不够,想请患者家属帮忙将病人抬下楼,被患者家属拒绝,并遭家属拳打并持刀威胁,急救医生被诊断为脑震荡,司机右大腿皮肤软组织挫擦伤。

2013年10月25日浙江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3名医生在门诊为病人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因抢救无效死亡,另外2人受伤[3]

紧张原因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 

 医疗服务由于其本身的行业特征,决定了它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尤其是某些先进的、高风险的医疗技术的,尽管医务人员尽心尽力,也不能保证不出任何差错。因此,为医疗行为提供风险分担机制尤为必要。美国是一个医疗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同样也会发生患者状告医生的情况,但通常不会出现围攻医院、殴打医务人员的事件,因为医患双方有共同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如果由于医疗差错,法院判决需要赔偿的,也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要打官司,也由保险公司支付律师费。日本的情况也大致相同。有了医疗风险保险的保障,大多数医生心里也就有底了。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不会直接找医院、找医生个人,他们只需要请律师同法院和保险公司交涉即可,有效地避免了医患双方冲突的产生。医院和医生也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对疾病的和治疗中去。如果因为医疗事故或事件导致保险公司赔付额增高,对医生的直接后果可能是下一个缴费周期所缴纳的保费上涨,或者是保险公司不再给其承保,以致这位医生失业。显然,这样的分担关系也构成了对医生医疗质量的一种有力监督。   

解决医患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较大的进步,但几年来的实施情况显示:我国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仍需要不断完善和补充。比如“医疗事故”的概念,目前在医疗系统和法院之间仍有严重的理解歧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因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不必由受害人举证。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对医疗机构赋予的责任过重,扩大了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目前对是否应该实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仍有争议。以上医患纠纷处理法规的分歧和争议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 

医院方面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院方对经济效益的热衷与追求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不可忽视的因素。随着卫生改革的逐步深入,医院将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会注重追求经济效益,以至出现见利忘义的现象。与医院服务相关的药品和医用器材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价格虚高;一些违规操作,虚报成本造成政府定价虚高;生产销售等流通环节多,层层加价,一些不法药商通过给医生回扣、提成等,增加药品和医用器材的销售量,现行医院的药品收入加成机制,也诱导医院买卖贵重药品,医生开大处方、过度检查和治疗。目前,从医疗行业整体来看,医疗设备越来越精,医疗技术越来越高,但是,“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却没有同步跟上,医患矛盾日益加剧。 

医生方面因素

 

一项调查显示,只有27%的医生对当前的执业环境基本满意,级别越高,对执业环境不满意的医生所占的比例呈增高趋势。在中高级职称医生中,近七成医生对当前执业环境评价不高,48.6%的医生没有职业自豪感和成就感,很多医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从医。压力大、工作负担重带来的医务人员工作倦怠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长期以来医务人员队伍建设缺乏人文素质培养,行风建设措施未落实,造成一些医护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态度生硬,医患之间潜在的危机随着沟通不良升级,演变成医疗纠纷,医患关系不断恶化。  

患者方面因素

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据调查所连续4年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广州等地对近6000名居民的调查表明,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正在增强。在遇到权益受损时,有94%的消费者表示会主动采取各种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人们的健康意识增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和家人的健康,对疾病和早期诊疗更加重视,由此对疾病的效果预期更高。医学突飞猛进的,分子医学、基因医学、克隆技术等接踵而来,但新的未知的疾病也不断出现,医疗领域中充满着未知数和变数,加上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也存在差异,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也只有70%左右,各种急重症抢救成功率在70%~80%左右,相当一部分疾病原因不明、诊断困难,甚至有较高的误诊率、治疗无望,这是医学的无奈,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始终存在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很多患者及其家属不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和无奈,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因而不能正确对待医学的无奈。再有,患者对医疗过程参与意识增强,社会文化水平整体上升,资讯发达使患者更方便地了解到与疾病相关的讯息,患者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治疗方案、用药及预后。

另外,患者维权意识增强。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知识渗透到各个领域,维权意识更是在广大的患者们的心中生根发芽,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早已在中国大地上开花结果,在医疗活动中,当患者的切身利益受到伤害时,患者便会拿起“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权利[2]

医学因素

现代医学的发展,人类已经攻克了许多医学难题,受益于人类本身。然而在充满未知数和变数的医疗领域,还有许多疑问等待着医学精英去探讨。医学领域还有很多盲区,人体生理、病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个体差异性,决定了现代医学总是在不断探索中发展,在很多情况下,疾病的治疗效果和预后只是一个总体概率,医方难以向患者传递足够的、准确的医学信息。被称为“超级癌症”和“世纪瘟疫” 的“艾滋病”,至今国际医学界还没有防治的有效药和疗法,在非洲大陆又出现了更加神秘、令人毛骨悚然的“埃博拉”瘟疫。

医患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有些人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得多一些。医患信息的不对称,在现实生活中显得尤为突出。医方有着专业的医学理论知识,丰富的临床经验,而患方对医疗知识知之甚少或一知半解,在医生没有做好告之义务,而治疗又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患者便会产生敌对情绪[4]

经济学因素

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卫生事业的发展,医患关系的改善,应该重视相关的经济因素。医患关系紧张的经济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医疗服务市场机制的发育不够健全、完善。在完全市场竞争中,完备的信息剥夺了任何交易者的优势;资源的自由流动消除了任何可能的差异,从而使市场机制有了自然淘汰过量服务的功能。市场上的供应者和需求者只能按市场价格成交。但医疗服务市场具有垄断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医疗服务市场虽然有很多竞争者,但医疗服务本身的差异性很大。不同医疗机构或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由于在服务质量上的优势,使得一些医疗机构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加上较强的地域性所形成的市场垄断地位,以及医疗服务供应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供应者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替需求者作出消费决策。这说明医疗服务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卖方垄断市场,而垄断性又会导致服务价格高,服务质量差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5]

构建和谐关系对策

医患沟通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三方共建、理解和信任。只要善待患者,加强沟通,设身处地地为患者着想,为患者提供温馨、细心、爱心和耐心的服务,就会赢得患者对我们的尊重和认同,和谐的医患关系就一定会建立起来。 

政府

政府承担公共卫生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努力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措施。应该看到,当前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基本矛盾是群众越来越高的卫生健康需求与该水平医疗服务的供应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集中的表现就是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而医患关系不和谐,医患矛盾、医患纠纷、甚至医患冲突,是这一矛盾的具体体现。尽管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都是公立医院,但是相当多医院的正常运行主要靠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医院设备购置、规模扩大靠收费的积累,医疗服务收入由医院自行支配。这种机制的直接后果是医院过分注重收入,而忽视群众利益。这也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就必须如何完善医院的运行机制,维护医院的公益性质,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坚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卫生事业发展道路,坚持卫生事业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保障群众基本医疗的主导作用、改革医疗服务体制、转换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对医疗服务行业监管、大力发展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等。 

医院

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保障  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护人员是关键,医护人员首先要具备良好的医疗技术和职业道德,这是取得病人信任的前提。其次,要理解和尊重患者。因为求医的过程比较艰难,这期间,患者会承受很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非常需要医护人员的理解和关怀。再有,要学会和患者沟通。医患之间发生误解与矛盾,很大程度上是一些医护人员缺乏沟通技巧导致的。最后,注意医务人员的形象和礼仪。医院的环境,医务人员的仪表形象,能给患者产生第一印象,优美的环境给患者增加舒适感。医务人员对患者合适的称呼是建立良好沟通的开端。患者对热情、开放、真诚、幽默、可信、忠诚、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充满尊敬和信任。而往往讨厌虚伪、不尊重人、自私、嫉妒、固执、骄傲、冷酷的医务人员。  

坚持社会效益准则,打造诚信医院。各级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禁各种“开单费”;努力降低患者的医药费用,建立医疗费用阳光制度,认真做好收费咨询工作,让患者和家属随时查询花费情况,让患者放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患者就诊过程中挂号时间长、交费时间长、取药时间长、看病时间短的“三长一短”现象;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杜绝药商在医院带钱促销药品的现象;实行医患协议制度,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接受“吃请”;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医院的医德医风。 

患者

患者的理解和包容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  医患关系和谐与否,涉及医患双方,单靠医护人员的努力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患者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医生这一职业。一些患者以为进了医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认为既然医院是治病的,那么治不好病,当然就是医院和医生的错。其实,医生不是万能的,不是什么病都能治的,对一些疑难杂症,在某种情况下,医生也是有心无力。因此,有些时候,医生需要患者更多的理解和包容[2]

医务工作者

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人性化服务意识,这是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患者就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自身的康复托付给医生的过程。因此,医务工作者没有理由不把患者当作朋友,而是应当去体恤其痛苦,同情其困难,尊重其想法,打消其顾虑。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患者才能增强对医务人员的支持和理解。

尊重科学,实是求是。医疗行为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领域,患者自身也存在相当大的个体差异。医患双方都要遵循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学科学的方法、手段来诊断和治疗疾病,决不能违背科学的客观规律;患者应充分信任医务人员,决不能隐瞒与病情有关的情况,及故意刁难医生。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等,并非是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和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完全属于意外情况的,患者应接受事实,不要把其归罪于医务人员。同时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这是未来医患关系的立足点。病人获取更多的医学信息,给病人更多的自主的机会。

提高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我国自古便有“济世救人,仁爱为怀”的人本主义思想。医学的对象是人,是关于人的科学,医学的目的是寻求人类的健康,医务人员应该尊重患者的权利,尊重生命的尊严。要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医务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自觉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不能只看到病毒,而看不到作为病毒载体的人的存在,看不到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依托的广阔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除了专业知识,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公共关系学、社会医学、环境医学、身心医学、行为医学等课程都是医务人员必需了解的。具有比较好的人文素质,才能在医疗工作中,给病人更多的亲情关怀,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医学领域充满着许多未知数和变数,医务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已有的医学知识,医学科学的发展日新月异,这就要求不断地学习,把握经验,认真探索未知领域,寻求解决危害人类健康的有效方法,提高确诊率和各种急诊抢救的成功率[6]

立法

   从立法上明确患者利益的优先性。这在最近出台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例中已经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如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归责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使患方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加重了医疗方的责任等等。  

履行双方约定的或法定的义务,避免侵犯患方的权利。医疗方必须认真履行对患方进行问诊、体格检查,作出初步诊断,实施治疗及转诊等基本义务,同时要保证患方的知情同意权、自主选择权、个人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不受侵犯[5]

相关信息

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最基本的权利 

1、非经医学技术鉴定并结论为医疗事故的,不受法律追究。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 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豁免权(刑事豁免及民事部分豁免) 。法律依据: 医务人员职业的 特殊性— 高风险,世界上尚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定有医疗事故罪的。 

3.检查权。 

4.独立处置权(处方权) 。不受患者意志约束,医生可拒绝患者点药等。 

5.紧急处置权。 

6.强制治疗权。 

7.误诊权(允许误诊权)。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1 条规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即: 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即使日后该患者被排除患传染病,也不应当鉴定为医疗事故,即允许误诊权。其原因有二:客观原因是医学发展的局限性,患者的个体差异等;主观原因是医生的思维方式、技术水平不同。因误诊而起诉医生,这是十分荒唐的,是对医学与法律的无知表现。 

8.有条件的隐瞒病情权。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 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即:当如实告知病情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时,医务人员可隐瞒病情。 

9.拒绝治疗权。以下情形医生可拒绝治疗:  1)病人不配合治疗时;2) 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3) 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4) 病人及 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5) 病人欠费或拒付费用时;6) 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时。 

10.劳动权。 

11.休息权。 

12.获取报酬权。 

13.继续学习与培训权。 

14.科学试验与研究权。 

15.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权。 

16.职称晋升权。 

17.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18.自卫权。当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遭受患者的不法侵害时,依法享有自卫权。

19.申请复议权。 

20.申诉权。有的医疗机构规定只要有病人投诉就下岗,严重侵犯了医务人员的申诉权。 

21.起诉权。 

22.参加诉讼权。医生是医疗事故的主体,却常常被剥夺出庭诉讼权。 

23.有因冤假错案获得国家赔偿权。 

24.有参加学术团队,加人医师协会的权利。 

25.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利,如集会游行权( 必须 依法行使) 。 

26.依法参加医疗机构的民主管理等[1]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