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

来自医学百科

卫生行政部门范畴】卫生行政部门很多,比如我们常提到的卫生部疾病防控中心、卫生防疫办公室、爱国卫生办公室、还有隶属国防部的卫生部门等,不仅仅指卫生部,还有其他的许多卫生部门细的分支,省级的设置也和国务院的差不多的,只是级别要小 。

【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管 辖】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3、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5、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7、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8、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间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卫生部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卫生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者由卫生部会同其规定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10、卫生行政机关与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新的《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6项职能:

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卫生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实现协同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强化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综合协调内容包括协调研究拟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分析整体形势,落实重要部署,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专项行动,评价各部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由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检验和评价,提高食源性疾病预防、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建立为风险评估提供足够技术能力的实验室网络、信息采集和分析网络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网络。

三、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责任追究任务,各级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应急预案任然需要卫生部门协助政府制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事故发生前应加强评估预警,制定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发生后及时处置,全力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危害,同时应建立部门协调、信息通报、事故善后处理、整改督查回访等制度。

四、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跟踪研究掌握当地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建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数据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顺畅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机制,确保需要升级或卫生部统一公布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权威发布。各地还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收集通报机制和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广泛发动公众关注,以及时发现隐患。

五、制修订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职责授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

六、新产品的许可和检验规范制定

依照法律规定,卫生部负责对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评估和批准,批准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负责制定食品检验规范和资质认定条件。 9 3 1 2 4 :